她为他生下第二个儿子后,因“坐月子”抵抗力变差,患上“视神经脊髓炎、凝血功能异常”疾病,久治不愈。他非但未关心呵护,反因过多的医疗费要起诉离婚。近日,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离婚案件。
据介绍,女子陈某与男子王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子,2012年再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料陈某在生产第二子后,因“坐月子”抵抗能力变差,患上“视神经脊髓炎、凝血功能异常”疾病,且久治不愈。
2017年7月,因不堪忍受后期的治疗费用,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称因为她的病情导致家中经济状况很困难,且陈某经常回娘家居住,他们夫妻关系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庭审中,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又不能举证证明其与陈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法院对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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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读: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约而至。然而,每年供暖时段都会有供热方、用暖人、相关第三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形。这三方分属三个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也各不相同。供热方 未经提前告知产生问题要担责 供暖纠纷的发生,首当其冲是源头上的供热方引起的。供热方负责设备调试、管理、维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各种供暖问题。 如供热方没有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引发纠纷。在开始供应暖气前,用户家中一般都需要试水,供热方应当提前告知用暖人试水事项,使其关注家里情况,一旦有漏水等问题发生,要及时告知供热方予以解决。如果供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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