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08 09:19:46

阅读量:192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出了批复,分别对优先受偿的顺序、范围、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的针对不同的情形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整理,总结出以下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补偿不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

  案例简介:

  安徽三建与桂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在《解除合同框架协议》第一条约定,桂溪公司同意在实际结算总价基础上增加1200万元造价给安徽三建。虽然双方在该条约定中并没有明确1200万是补偿款,但在该条中表明增加1200万的原因是因为安徽三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0万履约保证金及为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了资金等各项投入。正是基于1200万款项中已包括桂溪公司占用安徽三建1000万履约保证金给予的补偿,双方才在《解除合同框架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同时约定,桂溪公司无息返还1000万履约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安徽三建称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包括120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83号。

  案例二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只涉及装修装饰部分,不能就工程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简介:

  天宇公司请求对本案所涉建筑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纠纷涉及的只是装修装饰部分,并非工程的全部,天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其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16号

  案例三

  裁判要旨:

  承包人对人防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只是对相关建筑工程在战时及紧急状态下确保能够发挥特定用途有特别要求,但其经济价值和可交易属性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广佳欣公司上诉认为,博坤公司施工的地下室属于人防工程且该部分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没有法律依据。至于工程是否竣工、承包人是否保持对建设工程的占有,均非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前提条件。综上,博坤公司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

  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1号

  案例四

  裁判要旨:

  承包人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再次主张该权利不应支持。

  案例简介:

  本案中,安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载明,无论嘉合公司现在及以后是否欠付安泰公司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其自愿放弃上述《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本承诺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该《承诺书》是安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安泰公司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之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违反了《承诺书》的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第二,安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本案安泰公司已经明确放弃了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已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是否能够对抗恒源公司债权的问题。

  案例来源:

  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案例五

  裁判要旨:

  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例简介:

  本案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的精神,鉴于天山实业公司是天山大酒店的所有人且与融港侨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融港侨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优先受偿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来源:

  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2号

  案例六

  裁判要旨:

  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案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欠付其工程款的,可通过折价、拍卖建设工程的方式,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此种优先权的行使有其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08年5月18日,金陵建工集团于2009年9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故其主张对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案例七

  裁判要旨:

  保证金及利息、损失并非工程实际支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域邦公司主张的工程款5811.395733万元及利息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在本案诉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证金1000万及利息、损失2224.390967万元并非工程实际的支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

  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230号

  案例八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需具备工程款付款条件

  案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期限,首先要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方可依法定。本案中双方约定案涉工程以第三方的评估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在评估结果未出来之前,不具备付款条件,也不具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案例来源:

  普定县鑫臻酒店有限公司与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案例九

  裁判要旨:

  工程延期所造成的人工费、水电费的增加、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使用周期延长增加的费用在性质上被界定为违约损失,而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案例简介:

  《项目洽谈纪要》约定,工程欠款6000万元中包括工程款4300万元,剩余的1700万元为“财务费用及其它部分”。在该协议中确认了工程结算价已包含了1350万元补偿,故结合该《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项目洽谈纪要》中所约定的1700万元解释为具有补偿性质,更符合案涉当事人关于工程款结算已经采用过的结算做法。补偿款项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范畴,不属于工程款范畴。即使按照南通六建的主张,该“1700万元财务费用及其他部分”系人工费、水电费的增加、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使用周期延长增加的费用,此部分费用也不能被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款项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

  案例来源:

  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

  案例十

  裁判要旨:

  系争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工程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以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作为认定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例简介:

  涉案工程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三份合同,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本案41幢建筑单体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施工的。结合《施工意向书》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2009年9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从工程的立项、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期的变更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工程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审判决亦认定,41幢楼分别单独竣工验收,付款时未区分合同和楼幢。在此情况下,锦浩公司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优先受偿权。鉴于涉案工程为一个整体工程,应以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作为认定锦浩公司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涉案工程最后的竣工备案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锦浩公司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因此,锦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案例十一

  裁判要旨:

  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属于违约金性质的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简介:

  房实公司因与洪德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与“利息”系各自独立的法律概念,内涵清楚,界限明晰。此处“工程款”为房实公司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处“利息”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房实公司依法对洪德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属于违约金性质的利息,房实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74号

  案例十二

  裁判要旨: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简介:

  虽然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于2009年7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总承包人中建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超华公司尚欠工程款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建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有权在超华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超华公司有拖欠进度款的情形,但超华公司尚欠工程尾款未付,超华公司以未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反驳中建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案例十三

  裁判要旨:

  涉案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双方在诉讼中协议解除合同,应当认为中建四局五公司在法定时限内行使优先权,在今玉房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中建四局五公司依法对其所承建的玉水金岸C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51号

  案例十四

  裁判要旨:

  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案例简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案例来源: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案例十五

  裁判要旨:

  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案例简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由合同法规定,但本质仍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916合同》第33.4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铁公司已在2013年向邹城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只不过直到2014年8月11日,中铁公司向邹城公司发出《配合义务》时,邹城公司都不予认可该结算。因此,在该竣工结算提交时间基础上加上56天,中铁公司最晚在2014年2月底即可起诉并行使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2014年2月底中铁公司按约定有权提起诉讼并行使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开始,直至2014年8月11日发出《配合义务》长达近6个月时间里,邹城公司仍一直不与中铁公司进行结算。但中铁公司并未提起诉讼和行使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2014年8月11日之后长达8个月时间里,邹城公司也依旧不与中铁公司结算。而中铁公司却迟迟未向邹城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已具备约定行使条件的情形下,中铁公司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不按约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了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

  案例来源: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

  案例十六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并为工程复工进行协商,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案例简介: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期限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实际竣工之日。案涉工程至今仍未竣工验收,且双方截止到2015年8月20日仍然在为工程复工进行协商,故合川公司在2015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案例来源: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46号

  原文地址:

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0366.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蔡伟达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 经济金融银行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