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李某(男)和张某(女)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早年间不幸车祸身亡,媳妇改嫁后孙子李小宝跟随老人生活,祖孙感情深厚。张某名下有房产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年纪增长,老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为了让孙子在两人离世后生活有所保障,李某和张某共同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李某,老伴张某,同意百年之后,将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无偿赠与孙子李小宝。特立遗嘱。立遗嘱时有邻居郭某、刘某在场,遗嘱由李某执笔书写,书写完毕后张某及见证人郭某、刘某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后李某和张某相继去世,两人去世后,女儿小李对该份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与张某生前已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房屋无偿赠与孙子李小宝,该遗嘱由立遗嘱人李某、张某在两名见证人郭某、刘某见证下亲笔书写,并在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亲笔签名,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归原告李小宝所有。
【大律师点评】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内容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遗嘱形式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五种形式及其要件要求分别为: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合立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本案李某与张某所立之遗嘱即为夫妻合立遗嘱。本案所涉遗嘱处理的房屋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李某的角度看,其对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遗嘱由其本人书写并签字,具备了自书遗嘱的要件。
从张某的角度看,其对房屋也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本案遗嘱非张某本人书写,但立遗嘱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被判定为有效。如果是单纯夫妻二人合立遗嘱,没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见证,往往会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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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注册流程依次为:查名(确定公司名字)→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那么到底符合怎么样的条件才能当法定代表人呢?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因此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经过对各个证据进行分析透彻,提交辩论意见,最终法院驳回宋某的返还财产请求,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