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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特殊劳动者”遭遇工伤

发布时间:2017-09-04 11:03:08

阅读量:458

  根据不同的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可以分为按现行劳动法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不能按上述两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无法律调整的,称为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当出租车司机、在校实习学生、退休返聘人员……遇上工伤等劳动纠纷时,这些特殊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怎么确定是司法界争议的话题。我们列举3个典型案例,分析目前司法界是如何处理“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纠纷的。

  1.案例:出租车司机

  王某,38岁,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其租用的车辆是老板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合同》,挂靠公司的车辆。该合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的方法取得该公司该出租车辆使用权;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承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一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同。

  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出租车时不幸坠河身亡。王某妻子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大部分法院裁判认为,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车主和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按《民法》等相关法律处理;或认定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存在承包关系,按承包协议处理。

  但也有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存在劳动关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只是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合同本身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出租车公司应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

  2.案例:实习或兼职的在校学生

  小赵,22岁,是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2010年3月小赵被安排到某机械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半年。

  实习第4个月,小赵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左腿,构成九级伤残。小赵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拒绝。小赵诉之法院,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损失。小赵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目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劳动报酬纠纷,既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对象,也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双方权益主要通过合同约定。

  3.案例:退休返聘人员

  老李,今年62岁,自2004年起,老李在某公司担任门卫,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3月17日,公司门口来了一辆车,因为没有通行证,老李不放行,司机下车与其理论,之后两人从口角上升至打架。老李左手被打伤,经过调解,司机赔偿老李医药费,得到赔偿后老李要求公司也要给予赔偿,但公司不同意,之后老李到人社部门请求认定工伤。劳动部门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目前,法院处理同类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2.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有劳动关系者。劳务关系的被雇用者与雇用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就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可以通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但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受伤时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法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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