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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当天闹分手,7万彩礼退不退

发布时间:2020-03-12 10:53:23

阅读量:17161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经双方同意确定于2018年3月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婚礼日期确定后双方都在为这起双方家长都满意的婚姻而准备着,张某按照农村风俗向周某送去了彩礼,周某父母也为女儿准备了嫁妆。3月3日,双方如期举办婚礼,但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不料,当晚,原被告便因琐事发生争吵,周某以双方性格不合适于第二天就回了娘家,张某亦认为双方不合适不能共同生活。3月19日,张某向昌宁县人民法院勐统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返还彩礼及筹备婚礼开销等经济损失72578元。

  承办法官认为,72578元包括恋爱开销、订婚彩礼、婚礼开销等各项“结婚”费用,是为了增进感情、缔结婚姻关系的正常人情支出。原被告虽然不合适,不能共同生活,但也应该好聚好散,全部返还于情于理不合。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周某嫁妆由张某所有,再由周某返还张某40000元,当庭兑清。

  【法官说法】

  在我国,谈到结婚就少不了彩礼一说,说到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也有人会要求返还彩礼。彩礼应不应该返还,哪些情况下应该返还,哪些情况下不应该返还,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若当事人请求返还其给付的彩礼时,倘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与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并且以上(二)(三)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仅仅按照我国结婚习俗举办了婚礼,尚未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关系,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因此,被告周某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但是鉴于风俗、情理和双方关系考虑,法庭没有支持全部返还。

  【反思】

  离婚,本应该是一种无奈,是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深思熟虑做出的一种选择。但是,当下快节奏的社会生活让人们无法深入了解对方,轻易选择也轻易退出,不珍惜不后悔,缺少对爱、对婚姻的正确理解,更缺乏共同经营婚姻的毅力,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是想到逃避,缺少包容忍让,离婚随意性,使当下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并且呈现出离婚“年轻化”、“快节奏”。

  婚姻不是儿戏,想好了再结,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离!一旦入场就直到人生的谢幕才是一出完整的戏,用心去经营,方能见精彩!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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