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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透露民诉文书样式和现行民事案件案由将修订

发布时间:2017-08-24 15:25:57

阅读量:539

  新民诉法实施一年来,最高法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新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2013年年初,正式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对“92年意见”进行修订,废止与新法冲突的内容,对民诉法修改决定中修改完善的制度作出解释。这项工作拟于2014年完成。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已经一年有余。新民诉法的实施,要求人民法院更加规范地进行审判和执行工作,将法律规定的各项确保程序公正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最高法即成立了以副院长奚晓明为组长的修改后民诉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新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废止与新法不符司法解释

  本次民诉法修改涉及条文100多条,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新设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制度、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民诉法修改决定,集中体现了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保障统一正确适用民诉讼修改决定,2012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布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把握民诉法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做好贯彻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所有准备工作。

  2012年年底,最高法陆续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民诉法修改决定培训班,集中培训各高、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庭负责人近500人。他们回去之后,对本辖区法院相关法官进行了新法培训。

  2012年12月24日,最高法就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与此同步,最高法还集中清理了1949年以来制定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废止了与修改决定不符的司法解释。

  做好新制度试点沟通协调

  新民诉法修改内容多、范围广,既有对原有制度的补充、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新民诉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等重要诉讼制度,有的条文较原则,具体适用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摸索,积累经验。

  对于这些新的诉讼制度,此前已有法院进行试点,最高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用以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最高法有关业务部门梳理总结小额诉讼等试点中形成的立案、送达、审理、裁判方式和救济程序等,先形成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形成司法解释草案,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这个过程需要多个来回。

  民诉法修改决定新增加的若干制度,贯彻落实还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与协调。为此,2013年,最高法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工作层面的多次沟通协调,包括在特定情形下为做好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用及误工损失费用工作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为做好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受理标准计算工作与统计部门的沟通;为衔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为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与相关协助执行部门的沟通等。

  新司解起草紧锣密鼓进行

  新民诉法颁布后,原有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与之不符,特别是1992年7月发布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已施行20余年,一直未做修订,其中诸多内容与修改后的民诉法不一致。为此,2013年年初,最高法正式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重点是对“92年意见”进行修订,废止与新法冲突的内容,对民诉法修改决定中修改完善的制度作出解释。

  2014年,最高法将进一步加力推进这项工作。下一步,将对起草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稿进行集中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切实加快起草进程。这项工作拟于2014年完成。

  自1992年公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以来,最高法又相继公布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等诉讼程序文书样式。

  新民诉法实施后,有些新制度还没有配套诉讼文书样式,原有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有些也已过时,无法使用。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最高法将对民事审判过程中所有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同时,新民诉法颁布后,新增加的诉讼制度缺乏相应民事案件的案由,为此最高法还将对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与新法相适应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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