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装饰装修质量引发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如果因为装修完后发现空气质量不合格,谁来承担责任?是提供装修材料的家居广场,还是负责装修的装修公司?
【案情】
今年5月,业主小王(化名)因木地板、木门等不合格导致空气质量问题,将装修公司和家居广场起诉到法院,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居广场辩称,其虽承诺出现问题“先行赔付”,但质量问题系装修公司导致,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房屋内空气质量经检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装修公司应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根据三方协议,家居广场作为认证方应就装修工程质量和服务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业主实行“先行赔付”。最终,法院判决家居广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一是要注意必要的合同形式。口头合同或简单书面合同仍有存在,在个体施工队、包工头施工时更为普遍,这很容易产生纠纷;另外,使用范本合同签约后,合同履行中的补充事项应使用书面形式。
二是合同审核要细致。业主对合同不做全面、深入研读就草率签订,导致部分承诺未写入合同、价格条款不严谨、报价单等附件未签字等,以致纠纷产生时依据不足,这对于纠纷的解决很不利。
三是证据保存意识要强。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付款推迟、装修材料变化等,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保留微信、短信等证据,以致后续举证困难。这些问题也给相关案件的审判增加了难度,保存证据很重要。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都应该规范合同,用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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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正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厘清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商榷。 1 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无责赔偿的法律规定。关于无责赔偿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使得劳动力得以保持和延续。劳动者可以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育假等假期。这些假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主动地行使权利。
怎样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
【基本案情】 刘某与施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2月1日,刘某购买本市某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的房产证。2003年11月28日,区人民法院在王某申请执行施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刘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法院经听证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刘某不服,于2004年3月1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刘某认为,区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查封房产是自己一人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刘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无关
建立起一个公司不容易,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为公司的成立而实施的一些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由谁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