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因病到医院就医请假被拒,“私自”外出看病后竟被单位拒之门外,一怒之下单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原工作单位要向其补偿近1.4万元,单位不服将其告上法庭。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确实在2015年7月23日、24日两天至医院就诊,对于身体不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给予病假,但王某原先单位却未能给她病假,该单位损害了作为劳动者王某的合法权益,导致王某被迫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王某工作原单位应该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大律师提醒
劳动者享受病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剥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享受病假。用人单位在员工的病假管理上,应当建立完善、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对于劳动者申请病假可设置一定的程序,但不得而已拒绝员工享有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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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22时许,管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无证驾驶、拖拉机安全设施不全)遭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三位乘坐人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
案情一原告:程克。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作为商品房买卖
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圆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5岁女孩圆圆在妈妈的陪伴下到小区内的空地上纳凉玩耍。这是一片两栋楼房间的休闲区域,一同玩耍的还有其他十多位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空地一侧的墙面上,年纪稍大一点的孩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北京市,鉴于户口名额的稀缺性,企业往往会以承诺办理户口的方式来留住人才,使他们能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