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3月26日第6版刊登了《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一文,该文作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中,因肇事者有救治伤者、保护现场、等待有关机关处理的义务,若对肇事者适用自首情节则是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两次从宽处罚,故不应适用自首情节。笔者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自首作为刑法中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从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规定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法定情节的目的,是为促使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救治受害者,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最限度的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是通过法定刑的升格来震慑犯罪分子,使其因畏惧更重的刑罚而不敢逃逸,从而达到减轻危害结果的目的,而不是为肇事后不逃逸的肇事者减轻处罚。即该条是对法定刑升格的规定,而不是法定从轻情节。当交通肇事者主动接受法律追究时,对其适用自首的有关规定而从轻处罚,并非是对同一种犯罪行为进行两次从宽处理的重复评价。
二、从第一百三十三条字面文意来看。此处所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该解释为肇事后,不及时救助受害人,或不及时抢救受损财物而逃逸,而非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在现实中肇事者将受害人送往医院,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一百三十三规定的立法目的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肇事者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逃跑的情况也极有可能发生发生。此时,肇事者若自首,对其适用自首情节而从轻处罚,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三、法定刑升格并不排斥自首情节适用的。在肇事后,肇事者若逃逸,自然对其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但是若肇事者逃逸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则仍应对其适用自首情节,只不过该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应的升格后的法定刑范围对其从轻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规定说明,犯罪分子若在肇事后履行了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则法定刑不会升格。若犯罪分子不履行该条规定的义务而逃逸,将受到升格后的刑罚的处罚。犯罪分子再逃逸后自首,若不对其适用自首有关的情节,则等同于对同一犯罪行为实施了两次从重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并不能因为肇事者有过逃逸的加重情节,而剥夺其因自首而享有的从轻处罚权利。
其实,对于任何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并及时报案等待有关机关处理的义务。只是基于交通肇事犯罪更大的危害程度和较高的发生频率,所以法律予特别规定未履行该义务的加重责任。但并不能因为法律对该义务的明确规定,而排斥自首情节对于该罪的适用。总之,自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应适用于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在内的所有分则规定的罪名。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表现。
0
基本案情 刘女士是某广告公司高级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基本工资1万元、绩效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与月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此外,广告公司约定,连续3个月销售业绩倒数第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后来由于刘女士怀孕,连续数月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广告公司以刘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女士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 问:孩子8岁,由于鼻子腺样体肥大和分泌性中耳炎住院,经多方了解,我们决定不给孩子做扁桃体切除手术,故手术同意书上,只是腺样体切除和耳朵分泌物穿刺,但是实际手术下来却被告知扁桃体也被全部切除。这个算是怎么认定? 答:您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作者:廖春梅(法官),摘自中工网 ▌案情 今年4月,女工李玲蓉应聘到一家公司后,由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财会岗位工作,公司曾对其调整过工作岗位。但是,她仍然不能适应。 过了6个月,即今年10月底,公司在额外支付给李玲蓉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李玲蓉说,她做好了接受这个结果的准备,可是,据她了解,公司在辞退她时事先没有将情况通知公司工会。因此,她要求公司给予一部分赔偿金。 公司认为,解聘李玲蓉的理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加付了一个月的工资,法律手续完备,无须再向其支付经济
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多工薪一族在劳动纠纷中也是习惯忍气吞声,遇到了事觉得算自己倒霉,不会“宁死不屈”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所谓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遇到劳动纠纷一定不能忍!忍着忍着,一生就在忍耐不甘中度过了。 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会约定一个劳动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员工辞职就算违约?当然不是!若在合同内有 “ 不得离职 ” 的条例,即使签订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那在合同里为什么要约定工作期限呢?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随便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无正
裁判机关绝不应允许户口代办业务变相成为贩卖户口的业务,也不应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了户口”为由限制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某单位的一名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支付十三万元,原因是单位为其办理了户口。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以下统一称为裁判机关)应该支持单位的这一请求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裁判机关必须搞清楚这个“十三万”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还得搞清楚“办理户口”是什么性质的事务。第一,单位和员工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户口办下来后,员工不得在若干时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必须支付十三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