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郭某自觉不胜酒力,不能继续开车了。黄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于是,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予黄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KTV。刚开出去不远,此前喝了不少的黄某醉意上头,一把将车子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虎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黄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对黄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郭某也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据了解,这是省内较为罕见的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办案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法官提醒车友们,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扬子晚报
0
因家庭装饰装修质量引发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如果因为装修完后发现空气质量不合格,谁来承担责
【案情】 重庆某汽车公司委托重庆某物流公司从江北五里坪中集园运输新车至贵阳,而后物流公司找到被告杨某(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运输车辆,被告杨某找到原告尚某以驾驶新车的方式运输车辆,并口头承诺给付原告送车劳务费550元(含油费和过路费),该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按惯例是原告完成任务返回重庆被告即支付送车费用,而原告完成送车任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送车劳务费600元,误工费300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目前,该案已撤诉结案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牌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挂车,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主车车主A公司、挂车车主B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胡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伤残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龚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承担10.5万元,余款49.5万元由被告胡某、胡某某赔偿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中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