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叶某协助原告姜某乙将诉争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而原告需继续支付剩余5万元购房款。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姜某甲(已故),其与原告姜某乙系姐弟关系。被告母亲姜某甲于2016年6月底去世,被告父亲于1991年过世,被告叶某系二人独女。
2014年1月7日,原告姜某乙与被告叶某及其母亲姜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姜某乙购买被告母亲姜某甲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67.2平方米。双方约定该套房屋出卖价格为人民币45万元整,买方应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给卖方。其余房款在房屋交给买方前再付30万元,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再付清尾款5万元。卖方交房时应把房屋内不属于随房移交的物品搬出,同时把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书及房屋钥匙交给买方。房屋移交买方后,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证书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及其母亲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之后又陆续支付了30万元,尚有5万元尾款未支付。被告及其母亲均对上述款项出具了收条。2016年6月底,姜某甲去世。2016年年底,被告叶某将该套房屋及房屋的产权证、钥匙交付原告姜某乙。姜某甲死亡前,原告姜某乙未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姜某甲死亡后,原、被告双方曾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姜某甲死亡,无法直接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及其母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合同的效力,应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方姜某乙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卖方叶某也于2016年年底交付了房屋。房屋交付后,卖方叶某作为母亲姜某甲的唯一继承人,应承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原告应依约向被告付清尾款5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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