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赵某入职某预算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预算公司以赵某表现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审核意见稿》中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认可《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系其所做,并根据OA系统中签署的试用期评价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预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审理期间发现,预算公司虽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无法证实系赵某所做。另外提供的《赵某转正流程追踪》中显示的人力资源总监王某在OA系统中签署的办理意见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与预算公司在《解聘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原因不相符。预算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裁决预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对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分析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甚至在试用期内任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被裁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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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试用期间想跳槽,哪知公司称,试用期内跳槽,需要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进退两难的李某向东小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2017年6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若李某在此期间离职,需向公司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7月底,李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到另一网络公司面试并被录用,该公司十分看重他,开出了更高的薪水。于是李某找到原公司领导表示,自己可能要另谋高就。但话音刚落,领导却拿出了合同,指明了“员工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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