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二》对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及交付时间予以明确约定,凯达公司未在2011年7月31日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凯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第一,本案凯达公司与陈险峰、陈渊之间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如期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则以房屋土地价款4560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为过户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价款1539.242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凯达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陈险峰、陈渊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凯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逾期办理交付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主体为守约方陈险峰、陈渊,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从本案履约情况来看,陈渊、陈险峰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同年6月19日、2013年1月29日发函要求凯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凯达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书面承诺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直至二审开庭期间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已逾期1730天,有失诚信。凯达公司称陈险峰方拒绝领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合同违约条款系针对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凯达公司已经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了涉案房屋产权证,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陈险峰、陈渊除发出函件主张权利之外,确未采取有效措施主张权利,同时考虑到三层房屋租金收益(1650000/365*1730=7820547元)由陈险峰、陈渊收取,本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即45600000*24%/365*1730*60%-782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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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luohufayuan) 1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然而,遗嘱何时生效,遗产承受人什么时候可以接受或放弃遗产?会不会过了一段时间,就不能接受遗产了?生活当中,不少人都对此存有疑问。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梁玉茹 原文按: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律师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
有道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实际上,遇到大金额的借贷,不还或者不能及时还贷的情况实在不在少数。当我们遇到老赖时,寻求法院依法制裁是基本常识,我们都知道法院可以通过冻结或拍卖欠债人的资产来向债权人还贷。但你知道吗,法院也不是对欠债人所有的财产都有权处理。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5条规定,欠债人有以下8类财产,法院也不能动!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比如:衣服、家具、餐饮厨具等。所以说,“砸锅卖铁”还钱也不过是一句空话,还得看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