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迟延运输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因天气原因,还是航空管制等其他原因。如果遭遇了航班延误,迟延运输的责任该如何认定?乘客又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迟延运输的责任认定这一问题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第十九条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第二十条 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律师观点
1.承运人应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迟延运输的,应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对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下同)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迟延运输的,应当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问题,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本条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对旅客权利的保障。根据本条,承运人应当履行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以及迟延运输时为旅客安排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的义务。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时,也对应地享有上述权利。
第二,关于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的理解问题。一是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旅客客运合同一般采取运输票证的形式,例如,车票、机票、船票等。采取票证的形式,主要是为了交易的便捷和效率。二是客票上记载的运输时间和班次,就是承运人和旅客达成的一致协议,属于运输合同的内容。因此,承运人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就是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我国其他有关的运输法律中,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三,关于迟延运输的,应当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的理解问题。本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所谓迟延运输,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起运。在运输实践中,导致迟延运输的情况很多,有些因素可能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天气原因;有些因素是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如运输工具发生故障等。在承运人发生迟延运输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的规定,旅客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二是要求退票。承运人依法应当满足旅客提出的上述要求。
2. 航班延误情形下的承运人责任
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之不同,航班延误可分为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都有哪些呢?据民航总局统计为21个因素,其中,因天气原因导致本次航班及后续航班延误占延误航班总量的15.8%,流量控制原因占24.1%,机务原因占8%,机场原因、联检原因、航行保障原因等占32%。由承运人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天气、空中管制、流量控制、突发事件、安检原因等造成的航班延误,属于合理延误。而因航班调配、机务维护、航行物资保障原因、机组人员原因所造成的延误,承运人应当预见并可以避免,故属于不合理延误。
如果属于合理延误,那么承运人是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华沙公约》或者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为避免损害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在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于延误本身无过失故不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即使是不可抗力亦不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而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定,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何况构成合理延误的几种原因如果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法定的不可抗力认定标准加以衡量,也仅是部分符合。当然,在合理延误的情况下,判断承运人是否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也即考察承运人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旅客的合理需要确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一)告知义务,及时向旅客、托运人告知因为不可抗力不能运输的事由,以减轻旅客可能的损失;(二)协助义务,根据实际情况,为旅客或托运人进行相应的替代安排、协助旅客安排食宿等。
如果航班延误的事由可归责于承运人,那么承运人显然不能再以其“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进行免责抗辩,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公约还是我国的民航法,均未对旅客可以行使哪些请求权作出规定,这需要根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予以确定。笔者认为,在航班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已经构成承运人对旅客的欺诈,或者航班不合理延误与旅客人身权、所有权等民法上的绝对权被侵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旅客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如有损失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就继续履行合同以及采取补救措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0条前3项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而且就食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应当由承运人免费提供。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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