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⒉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㈢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
⒋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⒌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笔录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⒎参加庭审的权利 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⒏辩护权 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权利。
⒐反诉权 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反诉。
⒑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⒒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⒓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⒔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⒕申诉权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⒖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权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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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川府发[2011]28号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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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