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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者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11-18 09:04:03

阅读量:202

  案例回顾

  黄某(男)和陆某(女)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男方当时送给女方5.8万元作为彩礼。黄某在智力上有一定的问题,但在登记结婚时未主动向婚姻登记处提出,婚姻登记处也没有审核他们是否可以结婚,而是直接颁发了结婚证。结婚后两人未生育孩子。婚后不久黄某提出离婚,理由是两人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而且因为两人文化程度都很低,在沟通交流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无法正常沟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黄某拿出了自己的残疾证,上面载明智力残疾二级。黄某以此为证据证明自己家庭收入不高,自己还有残疾,需要领取低保救济金过日子,诉求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焦点释疑

  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实体法律问题。第一,智力残疾的人婚姻是否有效?第二,本案中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关于第一个问题,《婚姻法》第十条中有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到底是哪些疾病,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从理论上讲,二级智力残疾属于重度残疾,属于重度智力低下,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

  要解除该段婚姻有两种途径,第一,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第二,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虽是对二十七条的解释,但第十条中“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本案中,黄某与陆某已办理登记手续,而且确实已经共同生活。但是黄某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不好,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彩礼是东拼西凑起来的。而且黄某自述其需要领取低保救济金过日子。我们认为,黄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讲,黄某仅提供一张残疾证来证明自己生活困难,尚欠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我们的指导下,黄某家人前往当地村委会,由村委会出具其生活困难,需要领取低保救济金的证明。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陆某同意离婚,彩礼未返还,但本该属于陆某个人财产的嫁妆全部赠予给黄某所有,留在黄某处。

  婚姻家庭咨询师寄语

  婚姻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法律上允许结婚远远不够,两个人是否适合结婚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以下几项是是否应该结婚的重要参考。

  1.你们之间是否存在爱情;

  2.原生家庭是否和谐;

  3.对自己的父母是否孝顺;

  4.对方是否有你无法接受的恶习。

  (作者系中国家事联合会会长,启东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会长)

  来源: 中工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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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云律师

蓝云律师

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地产、债务清收等,代理多起有影响力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重大疑难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权设计、股改、并购重组、挂牌融资上市。现担任广州碧云集团、广西熙和投资集团、广西工商学校、广西蓝氏商会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曾组织或参与多家企业新三板、四板挂牌或并购重整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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