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双方就成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合法的,双方也要生活在一起。那么,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做了明确规定。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都是平等的,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也不会对其产生影响。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具体有:夫妻双方不重婚;不与第三人在一起共同居住等。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应以正当、合理为限,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会对夫妻双方的感情造成伤害,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也是不利的。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都是有自由的,一方或他方是不能干涉的。夫妻一方在行使人身自由权是合理的,并应互相尊重,不能进行干涉。
5、夫妻住所选定权。
民法典第1050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是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有权对家庭住所进行协商。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禁止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给对方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夫妻生育权
夫妻双方负有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即妇女是有生育权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一起来决定,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当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双方就有了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中包括夫妻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后,就要认真去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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