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惯子如杀子!”陕西渭南的张女士去年花28万元买了一辆黑色丰田亚洲龙。万万没想到,9月10日12点30分左右,当张女士把车停在停车位时,五个孩子站在车顶上跳来跳去,造成车顶和车身多处划伤。更让张女士崩溃的是,窗框被压弯踩变形了。当张女士发现汽车损坏时立即报警求助。警方通过转接监控查明是谁家熊孩子所为后,让张女士与五个熊孩子的父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张女士说,她原本打算转卖这辆车,所以她之前对这辆车的价格估过价,估车价在18万元左右,但现在重新估价的这辆车只值16万了。而4S店给出的维修费报价为6400元,对于张女士索要索赔6400元的主张,5个孩子的父母认为孩子不是故意的,所以明确表示拒绝。
在警方的协调下,双方第二次协商交涉时,五位家长表示维修费用太高,他们不接受这个价格。就算张女士要找4S维修,也不能张女士说哪家就哪家,必须要让他们来指定。张女士说,目前双方协商未果,其准备起诉维权。
有网友表示,听几个孩子家长的意思,弄坏别人的车还有故意和无意之分?该网友表示,敢问这位家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实际上,故意和无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和过失的区别。对于刑事犯罪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确实很大。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但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从民法上看,故意与过失所要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比如,张三不小心打破了李四的瓶子。由于张三的过错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李四的经济损失,所以张三必须赔偿李四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说,不论张三打烂李四的瓶子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都是一个结果,即张三必须赔偿李四的瓶子的经济损失。只是这个损失的计算方法,需按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来计算而已。换而言之,张女士让4S店按市场价进行报价,符合法律规定。至于5个家长说价格太高,那么不能张嘴就来,请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方的一方需拿出证据来举证证明。
《民法典》第20条同时还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意思就是说,无论最终确定要赔偿张女士多少钱,这钱实际上都是应该由5个熊孩子的家长来承担。其实这也是家长未全面履行看护孩子义务的代价。
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这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5000元以上的,就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行为人都是一群几岁的孩子,依法不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因此警方才会让双方协商解决。当然,如果刑事立案的话,具体价值要以警方的鉴定为准。
有网友表示,即使是6400元,如果5个家长平分,每人也就1280元,但家长却一味推卸责任,甚至在监控录像的情况下,依然狡辩说孩子不是故意的。这位网友的看法是,孩子做错事后,家长不仅不让孩子出来认错并主动为孩子承担责任,反而却想尽办法帮孩子推卸责任,这是典型的“惯子”行为。您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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