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2020年9月,刘某与严某经人介绍后交往并结婚,期间内刘某向严某支付了18.6万元的彩礼。随后的生活里,两人的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就彩礼的归还发生了争执。法院认为,离婚双方都有过错,其次,刘某从事保安工作,收入水平较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综合分析最终判定严某退还8万元的彩礼。
一:婚姻关系破裂,彩礼一经支付,能否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惯例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男女同居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未满两年,但有子女的;
3、收到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求“已经”用于日常生活。这就需要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防止以此为由拒绝退还彩礼;此外,女方在“结婚”前的彩礼是双方共同使用的,不能视作共同生活使用。因为女方的彩礼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同居期间,男方也有共同生活的婚前财产,不能使用该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的需要和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的疾病费用、共同管理投资等。
追溯历史,周公旦大规模整理编纂了从古代到殷商的各种礼乐,再造了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礼乐体系,包括饮食、生活、生活等。婚姻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有这些方面都归结为仪式的范畴。世人称周礼,亦称周官。周公旦再造的礼乐体系,对中华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产生了非常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也是彩礼的由来。
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天价彩礼”饱受诟病。新《民法典》明确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并未禁止在当地习俗和自愿情况下给付彩礼,但已不再认可一锤子买卖。在司法实践中,彩礼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决定退还,不仅是婚姻登记未办妥,而且婚姻期限短,孩子没有出生,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等,离婚后也可以退还。法律只容忍旧习俗,并不支持彩礼,禁止卖儿卖女干涉婚姻自由,并从实操上阻止了利用婚姻诈骗财产等犯罪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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