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最高法:债权人打债务人电话主张债权,非本人接听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发布时间:2022-02-23 15:25:16

阅读量:16797

【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依,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桃林路金都商街。
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大道豪盛花园B座503室。
负责人:彭凯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一审被告:薛建立,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再审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波及一审被告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以2015年9月1日的手机录音内容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错误。案涉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鸿力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正确。


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吴应波挂靠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吴应波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之后,鑫龙公司依约出借款项,但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波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波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鸿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审查,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鸿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宏宇

审   判   员  徐 霖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邹军红

书   记   员     何   宇
来源微信公号:民事审判


来自:仟律网

2539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最高法:债权人打 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债权债务法规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

律师解答   新车购置税=新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购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时间:2022-06-09 13:47

894次阅读

鸣笛抓拍怎么处罚

鸣笛抓拍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部分省市采取了罚款100元不扣分的做法,部分采取了罚款200元扣三分的做法,具体要咨询当地车管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

时间:2022-06-09 11:35

871次阅读

有吸毒史的可以换驾驶证吗

有吸毒史的可以换驾驶证吗?

律师解答   通过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

时间:2022-06-09 11:20

863次阅读

车辆车祸报废怎么办

车辆车祸报废怎么办?

律师解答   车祸事故车报废处理步骤:   第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汽车所有人拿着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

时间:2022-06-09 11:19

920次阅读

车扣分罚款网上能交吗

车扣分罚款网上能交吗?

律师解答   车扣分罚款可以在网上缴纳,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网上缴款须持有当地交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卡,如果当地交管部门并未开通网上缴纳罚款服务,则无法进行网上缴纳。   可以在网上缴纳的罚款包...

时间:2022-06-08 11:32

1137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男子在生前借给亲戚534万在去世后亲戚赖账,法院判决亲戚归还534万及其利息江苏一男子欠债未还被起诉,法官堵在孩子周岁宴上要求其尽快还款注意!借条也有“保质期”,过了期限可能要不回钱注意!借条也有“保质期”,过了期限可能要不回钱最高法院:在借款关系中,贷款利率高于四倍LPR,超过限额的部分是否有效?最高法:合同中既有当事人“债务加入”约定,又有其在“担保人”处签名,责任如何认定父母失信,子女高考710分被拒录?最高法院这样回答…2022年对于“欠钱不还”“不接电话”“直接消失”的人,有两个方法解决最高院裁判:未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得执行其配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对赌失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子“以身抵债”,债务能一笔勾销?法院判了!欠钱不还却买了20余万保险,法院:强制执行(附22种执行措施一览表)“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咋办?法院还有大招!可以扣划这些!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的4种情形最高院:大额借款(注明现金),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的裁判标准最高法答疑:“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区别?实务要点: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高院:借款年利率超过合同订立时LPR四倍后,主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的,能否支持?最高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最高法: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离婚诉讼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犯罪认定界分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法条+案例+意见)最高院批复: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2022最新修订版:欠钱不还,起诉所需证据材料一览表最高法院: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债权人到其催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微信借钱,“电子借条”管用吗?最高院:被执行人无财产,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最高法: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院:被执行人无财产,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转让债权有瑕疵,让与人是否负担保责任?“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最高院: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因父亲是失信被执行人,女儿考上事业单位政审受阻,一人失信,真的会牵连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