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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公司在工商局办理的注销清算99%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发布时间:2021-11-11 16:59:32

阅读量:16968

来源:法务之家;作者:齐精智


《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需要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清算。但工商局要求公司清算时,只要求公告而不要求通知已知债权人。齐精智律师提示所有在工商局清算注销的公司,基本上99%都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需要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清算。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工商局在公司清算时未规定要通知已知债权人,进要求公告。
1、正常注销程序只要求清算报告未要求通知已知债权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齐精智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
2、简易注销程序只要求公告未要求通知已知债权人。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可以选择通过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示期内债权人提出异议不等于公司通知已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公司债权人只要遇到公司因清算而注销的情况,在99%的情况下都可以请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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