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319
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拉运渣土造成道路泥泞,致使行人骑行摔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法院审理 2020年5月2日上午,秋兰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秋兰受伤后到济南某医院就医,诊断为:1.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2.左侧胫骨平台骨折;3.左膝关节积液;4.多发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秋兰构成十级伤残。秋兰遂将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等诉至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某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某标段,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荷花路运送。从某公司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某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造成路面泥泞。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根据区内机构职责设置,某街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秋兰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路面依然泥泞,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街道办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秋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某公司、某街道办及秋兰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并依据该赔偿比例作出了相应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在公共道路上遗撒渣土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疏于管理,行人骑车不慎摔伤,造成伤残,该损害后果应当由过错方施工单位和市政部门共同承担。 来源:济南市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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