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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约定了利息,但没有得到支持,原因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1-08-30 13:43:59

阅读量:17626


       原告张三经营挖掘机,2016年,被告李四邀请原告为其从事挖掘机工作,后原告即组织挖掘机进场开展挖掘机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

      被告出具结算凭据一份,内容载明:各处工程结算时的费用,合计6万元,此款项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按2.4%结付利息。原告被告结算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


    原告诉之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按月2.4%支付利息,工程款的支付应该没有什么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结算中约定逾期按2.4%结付利息是否能到法院支持,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一、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工程款利息是由于发包人延付工程款所产生的迟延利息,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贷产生的利息等。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无论施工合同是否对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起诉要求工程款利息的,法院都会支持这一诉请。


      二、施工合同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从应付款的次日开始就应付款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2、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实际交付后,发包人逾期交付工程款的,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内起计算工程款利息。


     3、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价款的,则从审核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三、施工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应该跟着工程款走,什么时候应该支付工程款,就什么什么时候应该支付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认定工程款的应付之日即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但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主张的前提的是交付的工程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实务中,许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故意以结算文件不完整等理由拒绝结算或拖延结算。


     承包人可以应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但承包人在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结算文件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承包人必须举证证明提交了书面阶段文件。


     第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该法人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


      第四: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在收到发包人整改通知后,在约定的整改期限内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承包人已提交结算报告。


      第五: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那么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3、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四、本案评析

      

      本案约定工程款利息逾期按2.4%结付利息,但没有明确约定计算方式为按月还是按年,属约定不明,不能按约定利息计算,只能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结算书中载明支付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因此,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次日起算,计算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为2018年1月1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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