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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免税额度引起的争议

发布时间:2021-08-19 11:02:40

阅读量:11619

近日接到一个特殊的裁员处理咨询,其中纠结的主要点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该案所涉的员工为某企业的高管,年薪过百万,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员工在企业的履职年限未满一年,但根据前期协商结果,该企业拟支付给该员工将近五十万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为该补偿金数额较大,企业有两个纠结点:


01
如果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来支付的话,是否适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全年抵扣额上限?

    

02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至今未满一年,补偿金金额较大,从合理性上面看是否会引发税务风险?是否会给企业造成其他的税务负担?

企业方认为无法支付那么大金额的补偿金,而希望通过奖金和离职补偿金两部分的方式来规避税务风险。员工则认为依据双方协商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该补偿金额没有问题。



在双方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协商无法达成。


依据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离职补偿金是雇主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法律只是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基准线,但是并未规定相应的支付上限,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支付的限额更多的是依据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做出的判断,因此在本案中,如果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在员工离职时支付较高额度的离职补偿金似乎也不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地方。


依据税法以及《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较高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但是如上的平均计算,也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进行的计算,换而言之,不管劳动者的服务年限是多长时间,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免税扣除额度是不会因为服务年限的不同而不同的。同时,依据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应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1项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税办法也是在年度免税额以外,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综上,企业的纠结点获得解答。


我们也在该基础上,结合劳动法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居中对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争议进行了调解,后续顺利达成调解意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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