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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婚后借款,离婚后款项归谁

发布时间:2021-04-23 16:36:08

阅读量:13884


本案中的离婚双方是以借款为目的而草率结婚,但一方给另一方的转账行为,不因发生在登记结婚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借款事实、婚姻存续时间、家庭共同开支等情况判定另一方予以部分返还。小编温馨提示,对待婚姻,应理性、真诚、谨慎。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刘某在家乡QQ群发布征婚消息后,得到李某的回应,两人相约见面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李某向刘某提出借款,口头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给付刘某借款利息,为保证信用度,李某同意与刘某先行结婚。婚后,刘某将25万余元借给李某,三个月后,两人协议离婚。而25万余元的借款该不该返还?该返还多少,利息怎么算?

网络征婚遇佳人

40多岁的刘某,在离异后一直想重新组建家庭。2018年5月,他在家乡江西永新县的QQ群上发布了征婚启事,启事发布后不久,便接到了李某的好友请求。在几天的网络聊天后,两人见面,相谈甚欢,默认成了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期间,李某向刘某提出购买商品房的想法,并向刘某借款,并口头承诺,会以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你要是不相信我,我以结婚为担保,先跟你结婚,然后你再把钱借给我。”见刘某仍然迟疑不决,李某想出“先结婚,后借款”的主意。
沉浸在恋爱中的刘某答应了。2018年7月11日,刘某与李某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0万元是我向银行贷款的,还有十几万是我从所有的亲戚那里借来的。”7月19日,刘某一次性将21.5万元转至李某账户。
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对李某关怀备至,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力满足,希望能与李某假戏真做,慢慢培养感情。期间李某不断提出借款的要求,2018年9月,刘某再次向李某转账3.5万元。
百日婚姻终到头
刘某终究还是未留住李某的心,在得知刘某无法再为其借到款项后,李某毅然决然选择离婚。
 “你若是不离婚,你借给我的钱,一分钱都别想要。”刘某虽想挽留,但更怕借款打了水漂,只能离婚。

2018年10月,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未生育小孩;三、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有,各自名下的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对此无争议。

不到四个月的婚姻就这样走到尽头。

协议离婚时,李某承诺会慢慢还钱,故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载明还款事宜。离婚后不久,刘某便不断催促李某还款,几次催促无果后,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刘某主张其分两次通过银行向李某转款共计25万元,另给现金6000元,总借款金额为25.6万元。刘某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借款共25.6万元及利息。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收到刘某的银行转账款25万元为事实,但两人已结婚,其中有10万元是彩礼钱,她也拿出了9万元的现金给刘某建新房。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刘某借给李某的款项金额是多少?是否应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是否应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给李某的转账行为,不因发生在登记结婚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具体借款金额及实际应归还的金额,双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李某提出的彩礼和建房开支未提供相关证据。刘某对支付6000元现金给李某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对该款也不予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聚少离多,但毕竟已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且期间李某为刘某购买了人身保险等支出,故应适当扣除家庭支出。关于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对用款利息及计息标准均没有明确的约定,且刘某支付款项期间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某关于支付全部用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此外,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承诺了愿意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10万元的利息,并在庭审中自认,故李某应承担支付刘某10万元的利息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刘某本金23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应慎重对待婚姻

本案中,刘某希望能通过帮助女方借款得到女方认可,组建幸福家庭,最后,婚姻未成,差点连借款都要不到。法官提示,对待婚姻应慎重,特别是涉及钱财,应注重保留有效证据,以防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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