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2017年7月2日,张某向王某购买一批饲料,价值10万元,张某因资金不足,遂与王某约定,待其资金周转后再还款,并拟了一份欠条交予王某。至2020年,张某未归还王某分毫欠款。王某欲起诉张某,但对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了疑问。
律师分析:如果根据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时(即2017年7月2日)的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王某的债权到期之日应为2019年7月3日,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
但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实施,《民法总则》将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了三年,若根据新法,则王某的债权到期之日应为2020年7月3日,未过诉讼时效。
那么究竟应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呢?根据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二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王某的债权发生于2017年7月2日,根据《民法通则》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于2019年7月3日到期,而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已经开始实施,遂王某应使用3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王某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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