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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道路外事故“参照”处理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04-21 16:30:17

阅读量:13988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道路外事故“参照”处理的解释



所谓“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指超出本法规定的道路范围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根据本法附则的规定,“道路”包括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在上述这些场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单位的调解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但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工厂、油田、农场、林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铁路道口、渡口、货场内以及住宅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没有交通规则的标准,对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行为很难进行违章认定和过错判断。而鉴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是以当事人交通违章为前提的,没有违章就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这个逻辑,公安机关认为道路外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只有应单位要求配合单位处理的义务(见1991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根据本条以及本法附则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对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区分,并且在处理上也并不完全执行同的标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事故已经不再以当事人是否违章作为基础,当事人没有违章而因疏忽大意或者操作不当等过错造成事故的,或者没有过错,仅仅因意外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都可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种对事故基础原因的扩展,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外交通事故上掌握的政策比以前更加接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政策。这就为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道路外交通事故做了更好的制度铺垫。


所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利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协助勘查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对于道路外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章,不能进行违章处罚。对于道路上非机动车事故中的违章行为则可以处罚。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不论在道路上还是道路外,均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道路以外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事宜,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也不得推诿。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和事件,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者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寻求损害赔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对司法解释中“参照“处理的理解”



虽然本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对机动车在道路之外的地方通行发生损害赔偿案件,参照解释的规定处理,仅是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角度作出的规定,包括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责任等。但综合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机动车在道路之外的地方通行发生的损害赔偿,在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责任的认定,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赔付,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链条,确保了此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依法解决。


(1)事故的勘察取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 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该法关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第72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应当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道路外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进行检验以及救治伤员等前期处置。


(2)事故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 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同样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样,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重要证据。


(3)损害赔偿的调解



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以外交通事故的时候,同样应当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交强险赔付



《交强险条例》第43 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也就是说,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事故时,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免赔范围、交强险责任限额,包括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交强险的理赔等,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


(5)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在发生机动车道路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解释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包括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构成中过错的认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多名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及赔偿比例,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赔偿责任及其限额、赔偿请求权及保险公司追偿权等,均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适用依据,这就为及时、公正处理机动车道路外事故,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年12 月第1 版








相关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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