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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合同事务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13 09:47:21

阅读量:20200


    一、不可抗力概念的准确理解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基于这个定义,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很多人都把疫情看成“不可抗力”,进而借助“不可抗力”之风,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虽然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各种条件确实不能履行。在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也明确提到对于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是有明确作用对象的而非泛泛影响的。也就是说,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存在两个层面:
 
一是普遍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件。普通民众所说的“不可抗力”,即是如此。该普通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履行不能,仅仅构成一种可能性的威胁,其属于事实层面的判断。可以称为广义的“不可抗力”。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其产生和形成不可预见,疫情范围波及全国,影响大、面积广,目前未有绝对有效方式予以阻断病毒传播和有效救治患者,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具体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由。法律专业人员所指的“不可抗力”,即是如此,该具体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履行,构成的是现实的、确定性的威胁和障碍,其属于法律层面的判断。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本身,以及为防控疫情扩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各种限制措施,必然对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履行带来实质的影响,在具体某个合同的履行上,形成实质障碍,应当认定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免责事由。
 
    因此,法律上谈“不可抗力”,一定要兼顾两个层面,它更是针对某个合同而言的不可抗力,而非泛泛和抽象的“不可抗力”。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二是不可抗力事件对当前待免责的合同造成特定性的影响,即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关系。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在该事件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了各项管控措施,在此情况下,参照非典时期颁布的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面对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准备工作

 

在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要立即采取针对性的行动,进行如下准备工作

 
      1、对企业自身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全面排查、评估
 
在新冠肺炎影响之下,除非已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对于正处于履行中的合同、双方已接触在签订过程中的合同以及合同已有效成立但未届履行期的合同,要进行全面排查、评估,后两类合同往往容易忽略。主要排查的内容包括:
 
    1)合同是何时订立,何时生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否近期到期?
    3)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重灾区、一般区,还是影响区?
    4)合同履行方式是否可能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控措施而中断、受到障碍?
    5)合同标的物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人员、单位(物流公司、快递)等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直接或间接影响?
    7)合同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公证事项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影响?
    8)合同双方中涉及的合同履行人员是否能准时复工?
    9)合同双方的现金流是否受到影响以及多大程度的影响等情况?
    10)合同是否约定了定金罚则?
 
     经过上述排查后,要给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具体评估结果。对于正处于履行中的合同以及合同已有效成立但未届履行期的合同,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分类,区分完全无法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履行、次要义务无法履行、一时不能履行等。对于还在洽谈中的合同,评估延期缔约或者取消缔约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立即实施“不可抗力”的两个附随义务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经过评估,对于完全无法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履行的合同,要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履行如下两个与不可抗力关联的法定义务,对于次要义务无法履行的合同以及洽谈中的合同,可稍晚处理:
 
      (1)通知义务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了解不可抗力的发生、己方遭受的行政管控措施以及由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标的、范围、数量等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实或评估情况,从而利于对方采取措施避免损失。
 
对于通知的形式,如果合同未有特别约定,则可以采用能够留存证据的任何方式,比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文字(语音)、传真、EMS邮寄、电话(并录音)等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
 
    通知义务一定要及时,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且因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的,则不能免除该部分损失的责任,即仍应负赔偿责任。
 
    (2)证明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里的合理期限可以是连同发送通知时一并发送,也可以在随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
 
    A、证明材料:通常应该是公证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可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比如:履行国际贸易合同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也可以是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发生情况的报道材料。
 
    B、证明材料的性质:用于证明不可抗力作为普遍的事实是否发生,属于事实性证明行为,只是帮助当事人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可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不必然构成针对当前合同法定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该问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个案具体事实进行认定。
 
      3、着手进行不可抗力证据材料的保存

不可抗力发生后,企业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用于向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以及在可能的诉讼中向法院递交,主要的证据包括: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据:特定单位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文件、全国发行的报纸的报道、权威机关发布的视频等。
 
   2)导致不能实施合同履行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包括:道路被阻塞、封闭、停车停航等导致当事人不能通行的照片、视频;医院就诊/诊断证明,确诊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等禁止当事人行动自由的通知,居家观察、宾馆隔离(街道、小区通知)等限制当事人行动自由的通知,交通检疫检查等阻碍当事人按时行动的照片、视频等,标的物消毒、专门检测等有碍物品转运、流通的照片、视频或通知,等等。
 
   3)导致合同损失以及损失大小的证据。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可采取的合同事务处理措施


在做好上述三项基础准备工作后,合同双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违约的一方或另一方)要考虑疫情的影响和合同履行的可能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务分别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1、与对方沟通寻求变更合同,甚至终止合同
 
    不可抗力发生后,给合同履行带来障碍,可能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按照在指定地点履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方式履行、不能按照约定数量/质量履行,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确实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双方没有履行合同解除程序,合同依然有效。基于履行带来的障碍和未解除合同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可以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比如,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标的数额、质量等,以将履行期限延后,或者改变履行方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终止合同。
 
    2、根据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的情况,考虑实施合同解除行为
 
    不可抗力发生后,正在履行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企业方可以根据《合同法》94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实际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会违背政府的防控命令或者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的破坏,从而不得不停止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因不可抗力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不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等)(即全部免除),或者仅承担部分部分违约责任(即部分免除,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但是,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当然解除,需要实施解除行为,即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关系后并非一切合同事务均可不予理会。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应当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来真正意义上完结合同。
 
     3、根据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但是,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深浅之别、对合同履行范围的作用有宽窄之分,与合同履行期的关系有前后之差,从而导致在是否免责、免全责还是部分责任等问题上出现不同结果: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守约方,导致守约方损失扩大,则不能产生不可抗力免责效力,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仅仅导致合同的履行期限延迟,而没有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影响较浅,则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应当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而不是全部不能履行,影响范围较窄,则仅能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对于其他违约行为,仍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当事人延迟履行之后,或者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等已经违约之后,则不能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针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债务人履行的是金钱债务,由于金钱债务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因此,仍然可请求继续履行金钱义务或者违约责任。
 
     4、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排除不可抗力适用,主张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并不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免责责任”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可以请求违约行为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该情形主要包括:

    按照《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事件包括因承运人过错而发生的事故,也包括与承运人无关的不可抗力,只要造成了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5、完善格式合同、拟签订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等事项的约定

    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合同法仅有第116117条进行了原则性说明,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其他单行本法律、法规,也没有更详细的规定。经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验吸收有益于合同管理的因素,以便进一步完善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或正在签约阶段的合同。比如,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或者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条件,进行更明确约定或列举;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结算与清理等事项的行使程序、适用条件、归责规则等,进行更明确的约定;对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合同不能履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承担方式、责任大小等,进行更明确的约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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