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作者:陈忱-13035058993
引言:“前不久,老家亲戚给打来一通电话,说他老婆出轨了,在和他闹离婚,想杀对方的心都有,听家里人说我在做律师,他就想问问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让他去坐牢......”在法治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第三人破坏了自己的家庭,怎么就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听完他的叙述后,顿时觉得无能为力,对第三人除了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他评论一番,好像别无他法。现实生活中确实会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明明知道对方出轨,和第三人长时间生活在一起,到法院自诉重婚,结果以败诉告终;明明有证据可以认定配偶与他人同居,但在主张无过错赔偿时,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要想解答疑惑,我想我们还是先来了解这背后的法律逻辑问题。
一、如何区分是同居还是重婚?
(一)定义
1、同居:我们此处所述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一方与异性基于某种目的共同居住生活;
2、重婚:该行为可以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可以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无过错方维权途径
1、无过错方的认定:在重婚与同居案件中既包括重婚者(同居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又包括与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同居者)结婚(同居)的人。
2、法律规定:
2.1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3根据广东高院收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其可以提起自诉”
…
(三)证据搜集
1、通用证据:
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左邻右舍、亲戚朋友的证词;
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监控视频、;
由过错方所在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2、重婚证据点:
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以夫妻名义举办婚礼,宴请宾客;
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
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3、同居的证据搜集:只要有上述证据,但不是以夫妻名义,即未达到重婚的程度,可以作为同居的证据。
二、重婚或者同居,对第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
(一)第三人行为的认定
1、明知而为之
已婚者明知对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
‚未婚者明知对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
2、不明知或受欺骗者
未婚者在未知状态下或者对方采取欺骗手段而与已婚者建立婚姻关系
(二)第三人如何认定责任
1、重婚中第三人的责任:
针对明知的行为人而言,不论其是否是已婚还是未婚,均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无过错方而被重婚者,因其主观不具有重婚的故意,但需要对其行为做分析,其可能刚开始不知情,但后期直接知道或者间接知道后仍与已婚者建立婚姻关系的,仍应当按重婚行为认定;对于第三人从始至终均不知情且有可能已婚者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自己未婚的假象,这时的第三人因其不具有故意的主观意思,其是善意的,其同时也是受害的一方,此时不能以重婚来加以苛责。
2、同居中的第三人的责任:
在尚未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时,此时同居中的双方不论其是否有配偶,及是否主观具有明知,均不属于刑法所要予以处罚的行为。您要明白此时第三人的行为只在道德层面受到约束。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要失去理智,及时取证,适时介入,使事情得到平缓的过渡。
后语:经营好家庭,经营好爱情,愿您今生无此烦恼,陈忱婚姻家事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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