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房价高启的今天,父母为年幼的子女早早购置房产以备将来早已不是新鲜事了,但父母的感情破裂后,这套曾经充满爱意的房子又如何为子女遮风挡雨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不动产,将未成年子女登记为共同产权人,夫妻离婚时,子女的份额应如何认定?
案情
姚某与胡某原为夫妻,育有一子。夫妻二人及儿子名下有一套共有房屋,购买时儿子尚未成年。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儿子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要求确认儿子应享有涉案房屋不超过10%的份额。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中明确产权系三人共同共有,在各权利人就房屋产权份额未做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三位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之产权份额均为三分之一。故判决姚某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姚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上海二中院。
二审裁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儿子享有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虽登记于三人名下,但其时儿子尚未成年,亦无任何经济来源,未对涉案房屋实际出资,购房款均由姚某、胡某负担,而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各共有人的贡献大小,故儿子应适当少分。
考虑到姚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胡某应当适当多分。鉴于胡某与儿子明确表示两人共同份额不做分割,故法院认为,姚某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另三分之二份额由胡某、儿子共同共有。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无约定即共同共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本案中,涉案房屋未约定按份共有,故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且不以物权登记时子女是否成年为衡量标准。
未成年子女应适当少分
既然认定为共同共有,未成年子女是否与父母享有相同的产权份额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审判实务中,一般法院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对不动产的取得缺乏贡献,故在分割时会按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未成年子女所得的比例。
本案中,儿子为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其份额应适当减少,而鉴于姚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胡某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应当多分,故法院酌情认定姚某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这也符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原意。
按份共有约定要明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购房时产权登记加上未成年子女名字,是父母对子女的拳拳爱意,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为避免夫妻感情破裂时对未成年子女产权份额产生争议,在产权登记时可采取按份共有的方式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产权份额,此时需注意的是,按份共有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共同共有下可获得的份额。
法理易断,亲缘难舍。别为了房子,舍了与子女的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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