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遗憾的是,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何种情形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制作了笼统性规定,将制定实施细则权利下放给了地方,该方法貌似并不能全国通用,取决于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王女士于2011年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再婚前王女士与前夫已生育一子,刘先生与其前妻已生育一子。
2016年11月,两人领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理由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17年4月,王女士生育了一女儿刘某。2017年8月,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不支持刘先生是刘某的生物学父亲。两人于2018年2月离婚。
离婚后,刘某向王女士所在单位反映王女士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女的情况。此后增城区卫健局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征收人王女士于2017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7万元。
王女士对此结果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增城区卫健局作为增城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辖区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居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本案中,王女士于2017年4月生育刘某,系王女士在与刘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个女儿,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形,因王女士违法生育的行为发生于2017年4月,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应当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却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在处罚的倍数上低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的规定,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为基数的六倍,即23万元。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变更涉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王女士征收社会抚养费为23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变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原告王女士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为23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虽然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领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但该女孩并非王女士和刘先生所生,王女士生育该女孩的情形,显然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违法生育。
此外,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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