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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劳动领域的影响—《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4-08 11:35:51

阅读量:12611








近日,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废止了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90〕法民字第17号)。该复函系原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否计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是否可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征求意见函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回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复函中载明,“原则上似以认可超生子女有权享受上述待遇为妥,但应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有所区别,尤其对申请困难补助的情况应从严掌握”。

该复函中的内容已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情况,《民法典》中涉及子女权益的抚养、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均未对超生与非超生子女进行区分。因此,涉及直系亲属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等均应当将超生子女列为计数范围。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意见》中亦指出“我们认为,对超计划生育者的惩罚和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对超计划生育者的惩罚应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办理。凡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该复函中涉及到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待遇主要为:

1.

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

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ND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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