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对于家事审判来说,民法典的新规定新变化确实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和影响。结合自己审理的案子,聊聊这些变化给审判带来的影响:
案例一:分居满一年(参看审判琐记:《民法典》会如何影响家事审判之二)
一件离婚纠纷,原告是女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参加庭审,缺席审判后来法院作了一回笔录,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女方说男方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说还报了警。因为女方对家庭暴力的描述情节上还是挺严重的,庭下我特意电话联系了她所在小区的民警,民警说她报警的时候他还没调来,对于当时的情况不清楚,但是调取了当时的报警记录,没有什么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家暴行为。
我把情况和女方说了一下,女方说当时确实也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现在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我问你们分居了吗?她说还没有,虽然她非常不想和男方住在一起,但是她带不走孩子,她怕真分居了和孩子的感情淡漠了,以后就很难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了。
我想了想对她说,要是男方确实像你所说的那样对你实施过家庭暴力,你和她住在一起还是有危险性的。你考虑一下分居的事,毕竟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要保护的。我再等你几天,你再考虑一下。
过了几天,女方给我打电话,说思考了几天下决心搬出来,但是不放心孩子,所以在同一小区租的房子,又过了几天她给我送来的租房合同,我通知男方过来质证,男方还是没来。最后我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但是确认了分居时间,这样她在一年之后就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以离婚了。
案例二:离婚冷静期(参看审判琐记:《民法典》会如何影响家事审判之一)
还是一件离婚纠纷,原告是女方,依旧说男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同样提供不了什么有力的证据,男方对于审判很消极,反复说不同意离婚。但我感觉到男方对女方是没有感情了,只是因为财产分割打不成一致意见,于是开了两次庭作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
本是皆大欢喜的事,当男方听说诉讼费要收取9600元时,顿时表示不能接受这么高的诉讼费,女方也不同意自己承担诉讼费。我想了想对他们说,要不这样,今天只制作调解笔录,你们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再过来撤诉,毕竟协议离婚收费比较低嘛,男方听了顿时喜笑颜开,女方也表示认可,于是两个人签完笔录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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