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关于军人地位的呼声很大。
讨论也很多。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看到军人的社会地位和权益保障有了显著的提升。
但也越来越感受到,要想真正形成制度,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有媒体报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12月22日至26日在京举行。
这次会议,审议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军人这块有——
①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②关于提请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③关于提请审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议案。
这虽然不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却是第一次出现在官方的表述中。
“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实际上这就是对军人的一个写照。
军人权益保障历来是军队代表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 ,在建议立法的推进上都是备受关注。
2016年3月,军队代表梁晓婧在当年两会上提出《军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军队人大代表再次就加强军人权益保障立法提出立法议案,建议国家制定军人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
这是自八届全国人大军队代表提出制定《军人地位和权益法》以来,军队人大代表连续在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提出此类议案。
2018年11月13日至14日,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要推进“军事法规法典化”。
2019年2月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军事法规法典化”的要求和新军事政策的研究审议都表明依法治军正在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
现行的《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以及即将实施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法律法规,为保障军人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实际上随着时代的发展,还远远不够。
因此,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迫在眉睫。
尽管,我们对这部新法律还很陌生,但可以预见的是,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①专门针对的群体是军人,主要围绕的是军人的地位和权益。结合《退役军人保障法》来看,这部法律主要的是保障现役军人的地位和权益。
②在原则确定上,军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尊重和优待军人原则,军人待遇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军人待遇与军人职业、职责相适应。
③在责任明确上,主要是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使其更加明晰。
在这里,也讲一讲官兵对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期盼——
一、期盼以法律形式明确工资福利待遇的优势
现行《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我军1955年实行军衔制和薪金制时,军官的工资与地方同类干部相比还是比较高的,随后军队与地方工资的差距逐渐缩小。
据相关数据表示,军队干部士官平均工资水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1955年多82.5%,1965年多68.8%,1978多38%,1992年多11%,随后逐步缩小。
近年来,军人的实际收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明显处于偏低的水平。
特别是现役干部的收入远远低于一线城市公务员的收入。
这也是一线城市军队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热情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比地方,部队福利补贴少。
特别是军人的住房补贴只能躺在帐上,随着房价的攀升,住房补贴在大幅度贬值缩水。
大部分军人不能享受朝九晚五的工作制,特别是作战部队军人,除了休假期间,其他时间全部在部队,尤其是边海防部队军人在高山海岛枕戈待旦,睡觉还得睁一只眼,牺牲奉献更多。
因此,期盼《军人地方和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军人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政策,让多劳者多得,让吃苦者吃香。
二、期盼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落地落实
2013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2013〕42号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办法》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文中所说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定数量”有很大的弹性空间,造成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特别是一线城市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因此,有正式工作的家属不愿意随军,只能两地分居,也造成了军人在择偶方面,不容易找到有正式工作的对象。
因此,期盼明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办法,让其成为硬杠杠,而不是软指标。
三、期盼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弹性较大,实际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比较低,多数不到城乡居民收入的一半。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的地区之间优待金差异很大,有的地区数万元,甚至接近10万,有的地区不足1万,仅几千元。
同时,还造成了出兵多的地方出钱多,退役军人安置压力更大。
因此,期盼尽量统一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避免数额差距过大,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地方财政支出为辅。
四、期盼取消入伍注销户籍政策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凭借人口数量领取粮票,粮油关系随着人口迁移。
入伍后,如果不把户籍消除,那样国家就会给军人多发放一份,会造成国家的损失。
因此入伍后需要销户。
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后,我国不再实行粮食配给制,粮食和食用油随便购买。但是户口注销制度一直没有取消。直到现在,《入伍通知书》上还有一行字:凭此通知注销户口,家属享受军属待遇。不少不知情的军属拿着去销户,却不知道已经进了一个坑。
随着时代的发展,户籍问题越来越影响军人和家庭的生活。有的城市对住房限购,如果原籍为该地区的军人,因入伍销户,买房受限。同时,在子女落户方面,由于军人销户,子女的户口不能落到军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
更严重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农村拆迁赔偿方面,不少地方因军人入伍销户,所在村在计算赔偿时没有军人的一份。因参军入伍,损失几十万或上百万的赔偿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从农村入伍的中级以上士官或军官,以复员方式退役的,想回到自己入伍时的农村落户,也很难办理。不少士官开玩笑说,即使从外地参军来到北京,办了北京的军人身份证能咋的?不到三级军士长,家属也不能随军,自己以后也不是北京人。
因此,期盼取消入伍注销户口这百害无一益的规定,保障好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关照到官兵的这些期待,真正提升军人的地位,保障好军人的权益。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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