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句俗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事实果真是这样吗?如果债务人去世了,债权人可以要求他的父母子女还钱吗?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阿斌于2019年3月通过某网络平台贷款
借款金额为17万元,期限5年
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5.6%
借款期数为60期,每月为一期
然而
在偿还第四期贷款后
2019年7月阿斌意外离世
遗留下厦门岛内房产一套
该房产登记在阿斌与妻子小莉名下
其中属于阿斌部分为遗产
因贷款无人偿还
某网络平台所属的厦门某公司
将阿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
包括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
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四位亲属是否应该对阿斌所欠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阿斌死亡后,其父母二人、妻子、儿子虽当庭口头表示要放弃继承阿斌的遗产,但登记在阿斌与小莉名下的房产尚未析产,且该房产现仍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共同管理和使用。
贷款余额及利息是阿斌的生前债务,应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一、四名被告清偿阿斌所欠原告厦门某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本金162299.35元及利息,但清偿上述债务以四名被告继承阿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二、驳回原告厦门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子债父母还 以继承财产为限
“父债子还”是平时大家熟知的,但若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则产生了“子债父母还”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及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均规定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被继承人的父母既是继承人,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者,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但该义务是有相应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现行的《民法典》均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被继承人在无征兆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生命,让其家人经历“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的痛苦,且继承人还要经历各类债务的清偿程序,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希望大家珍惜生命,爱护家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家人,好好珍惜家人在一起的平凡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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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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