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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及仲裁时效,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30 09:37:33

阅读量:19627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00年1月入职某公司,2020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于2020年5月通过仲裁主张200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委认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福利待遇,不适用劳动报酬特殊时效规定。2019年5月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出仲裁时效期间,故仅支持了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济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定,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解除,张某于2020年5月申请仲裁,并未超出仲裁时效期间,故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及仲裁时效的适用。


法官说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述法律规定均直接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明确为“工资报酬”。

其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该规定亦明确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其属性为“工资”。

故,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范畴,其时效自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行使,用人单位应予以准许并保障劳动者享受该权利,确实无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在劳动者离职时,予以协商处理。用人单位在无法证明劳动者已休带薪年休假或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情况下,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避免因此产生纠纷及诉累。

不同观点(部分适用):即100%日常工资收入部分适应仲裁特殊时效,200%福利部分适应一般仲裁时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

1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解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第19条,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及仲裁时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00%部分)”定性为“经济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来源 | 山东高法、北京市人社局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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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 诉讼管辖司法文书法院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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