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未向拆迁户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就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田先生等5人系山东省济宁市xx县城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因当地县政府实施“xx县中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原告合法房屋及土地划入征收范围。因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原告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5月11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先生等人最终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丽媛二位律师维权。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机构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最终判决: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1日对原告田x作出的鱼政房征【2020】第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涉案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02
补偿款不到位就强拆房屋!
原告李xx系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用于居住。2017年11月19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菏泽市xx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菏泽市xx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于同日公布了《菏泽市xx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调查公示表》,原告的房屋被列入公示表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当地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但时至今日被告都没有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为维护自身权益,拿到合理的补偿款,李先生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兰玲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19年12月16日向菏泽市人民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被告于2019年12月18日予以签收,但一直没有作出答复。被告这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以其房屋被征收为由,向被告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被告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应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处理或者答复。被告却至今未予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指出。基于原告房屋已被拆除,原告也已就强制拆除行为另行提起诉讼,故判决被告履行答复原告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对原告李x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03
未达成协议就强拆!
马xx、易xx二人系青海省西宁市xx区居民,2020年3月25日,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告知书》,原告二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8月7日,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将原告房屋强行拆除,致使原告财产损失严重。因之前原告等人聘请万典律师打过官司,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原告决定继续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阳二位律师代理此次拆迁案件。律师认为案涉被拆除房屋为原告合法所有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既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决定,也没有进行任何告知,没有保证原告陈述申辩等救济程序,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xx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符合(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7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易xx、马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原告王先生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但因补偿太低,原告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2月28日,当地镇政府组织公安、特警、城建、消防等多个部门人员上百人,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王先生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肖以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奔赴当地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后,迅速向山东省曲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53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曲阜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8日拆除原告王xx房屋的行为违法。
05
征收拆迁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随意简化程序或者不遵守程序的现象,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败诉的占败诉总数的近四成。所以,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时不依法履行告知、听证、评估、报批等法定程序,或是行政机关在相对人有明确地址可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在被征收房屋或强拆的建筑物上张贴公告送达;或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未依法召开听证会,或是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均属于违法征收拆迁行为!因此,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避免在补偿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不仅是行政权规范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重要程序节点作了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实体合法,程序也必须正当!
万典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拆迁人注意:遇到不合法的征收拆迁,一定要果断选择合法的方式维权,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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