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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非诉业务的几个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21-03-24 09:56:45

阅读量:19736

几天有位读者问道,如何界定资本市场律师、证券律师、并购和PE/VC律师。其实仔细想想,这些非诉领域的概念在法律实务届并没有很统一的说法,所以如果我们感兴趣去不同律所官网看律师介绍时,对执业领域的用词常常是五花八门的,有的写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有的写投融资业务,甚至还有自称是金融律师的。

 

回到读者的问题,我想之所以法律实务届各有理解,主要是因为这些板块原本其实是金融圈的概念,而实务中律师有“法律+金融”复合专业背景的并不多,所以会因为自己接触的业务差异而各有各的理解。当然,我本人也是法律的教育背景,今天就在这里说一说我和Ada的个人理解,仅供大家参考。

 

本地律师咨询.jpg

关于资本市场,这是一个巨大的篮子,如果从概念角度去追究,各种在市场上玩资本的活动都可以算进去。但显然律圈所说的资本市场业务并不是这样一个大的概念,否则也就不用再细分衍生品、基金、投资并购等其他模块了。对应到律师业务来讲,主要指ECM(股票资本市场)和DCM(债券资本市场)两块,前者常见的有IPO以及上市合规、各种上市后融资(如定增或配售)等业务,而DCM常见的是发债业务。顺便说一下,关于衍生品,这常见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板块(如银行的global market),律师里把这个作为一项专门业务领域的人很少很少。另外,如果有律师单纯只是说做证券业务,那么该律师很可能主要是做IPO和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

 

重点想说一下投资并购业务,这是我工作后主要做的领域,我本人对这个版块也是不断在完善自己的认识。在律所时,我对投资并购的认识主要基于法律实务层面,也就是做两类区分:一类是财务型投资,一类是战略型投资。其中财务型投资主要指的就是我们所说的PE/VC业务,也就是投资人作为小股东参投,享有一部分的股东优先权利(如优先认购、随售、回购、信息权等),但并不实质参与或干涉公司经营活动;而战略型投资则主要对应并购(或者叫兼并和收购),是指投资人在购买被投企业的股权(份)或者重要资产后,能够对被投企业施加重要影响或直接控制被投企业。由于投资人的诉求不同,所以自然而然投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对律师的工作要求也不一样。对投资律师(即PE/VC律师)而言,要求能够理解企业初创和成长阶段(IPO之前)的资本运作规则、财务投资人的权利诉求等,而对于并购(尤其是大型跨境并购)律师而言,需要理解投资人在具体个案中的战略意图、被投企业的估值及调价方式等。在实务中,投资并购业务往往不太严格区分开(虽然也有律师团队只做PE/VC),我自己以前虽然主要做PE/VC业务,但也接触过一些并购项目。

 

后来到投资机构之后,我开始跳出纯粹的法律视角去看投资并购业务,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又有新的认识。对于我们常说的PE/VC业务,或者说财务型投资,在会计上界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常以20%的持股比例为界,被投企业的份额对投资人来讲是一项金融资产,不可并表也不可施加重大影响。往上,则是持股20%-50%、以及50%以上,分别对应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和控制,这在我看来可以对应到并购业务范畴,不过在会计上则界定为“长期股权投资”。所以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不提投资并购,因为都是投资,只不过因投资权重的差别而在财务账上区别处理罢了。

 

最后,关于投融资概念,这包括投资和融资两个维度,说投资是从投资人的角度去说的,对应出钱的一方,而融资则是从企业的角度去说的,对应需要钱的一方。所以,在律师业务上,像IPO和发债都可以放在融资层面去讲,而投资并购则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区分投资、融资两个维度。其实,在实务领域,能够真正把IPO、发债或者PE/VC、并购中的一项子业务做精都不容易,如果说自己是专业的投融资律师,那要么是真厉害,要么可能只懂某一两个领域但故意这么吹嘘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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