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的很多女员工都需要陪客户吃饭,为了公司的项目,在公司老板的要求下,陪客户吃饭,甚至喝酒、唱歌。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各种危险的局面,例如回家路上遭到歹徒强奸,那么此时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件改编:
女孩马某是某公司副总裁的秘书,她的优点是美丽、身材好、会喝酒、好客且甜美。简而言之,她在领导人中很受欢迎。因此,公司领导经常喜欢带她出去与客户一起吃饭并讨论项目,领导者觉得自己有面子。马某认为,这是因为公司领导者对自己有信心,给自己机会,在不断培养自己。因此,马某没有拒绝任何聚餐,并全心全意地陪伴顾客和领导。
事发当天,她陪客户喝完酒之后,于凌晨2点独自乘坐出租车回家。然后,在社区下车时,被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抓到垃圾站。因为那个女孩喝了很多酒,她已经头晕了,根本受不了,更不用说抵抗了。然后就这样,在垃圾站她被流浪汉侵犯。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迅速查明犯罪嫌疑人。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流浪汉,一直在社区中徘徊。被捕后,他还很高兴,终于有了吃饭的地方。然后,他与警察愉快地返回了派出所,并向公安机关生动地讲了性侵犯的全过程。他还主动认罪,希望给自己处以重刑,以便他可以免费享用几年的牢饭。
后来,那个女孩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赔偿,并要求公司赔偿自己。但是,该公司告诉她,能否确定工伤取决于社保局的对工伤的认定,并要求她申请工伤鉴定。
之后这名女孩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鉴定,但得到的却是“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她拒绝接受该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社会保障局的“不承认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并要求社保局做出新的工伤决定。
仟律网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生在应酬之后回家途中遭受到他人的强奸侵害,是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遭受到伤害的问题,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本案事实简单,女生完成当天日常工作,又按公司要求完成陪同客户吃晚饭及去KTV唱歌活动后打车回家,在进入其所住小区内后被强奸。因此,女生遭到强奸与她的工作职责、工作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符合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到伤害的情况。因此,女生王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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