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切勿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亲朋好友。我们无法想象他们会如何使用它,也无法控制后果。在许多情况下,有人会使用我们的身份证,最后导致我们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改编:
老刘因涉嫌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而被捕并绳之以法。公安机关认为,老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是老刘的一人公司。该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到几百万元,老刘涉嫌虚假开具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刘深感委屈,表示自己的朋友开了一家公司,他只是说他借了我的身份证供使用。之后再也无法联系那个朋友了。老刘并不知道他是用它来创办公司,让老刘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更可恶的是,该公司还是发行虚假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公司。结果,这使老刘莫名的承担了责任。
处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对老刘进行思想教育后,刘某认罪。老刘供认:我借给他人身份证来开公司,这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有一定的责任。我自愿认罪,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发落。老刘还提交了悔改信,说明了他的过失和对认罪的态度。
最终,老刘还是被送上法庭。检察院认为,老刘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xx公司与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他向对方开具了30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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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辩称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股东,没有实际控制涉案的公司,该辩解无法排除,具有一定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刘指使他人或者受他人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老刘实际经营涉案但公司,无法证明老刘在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虽然有证据证明老刘参与来申请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领取发票不等于虚开发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指控老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老刘的有罪供述、悔过书,并不是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供认,而是对自己身份证被他人利用造成国家损失存在责任,因此,老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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