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会划分该事故中各方当事人所负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被认定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还能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吗?
案例分析:
张某驾驶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发后,张某弃车逃逸。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自动投案。张某与孙某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又向孙某家属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30万元,取得了孙某家属的谅解。
法律延伸: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否应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无审查的必要。
笔者认为,不能仅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表述来决定是否加重量刑,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客观分析。本案中,法庭在考虑张某的逃逸行为是否应作为加重量刑情节时,不能仅看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判断逃逸行为是否已经作为入罪要件,而应客观分析逃逸行为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影响程度。如果能认定张某在没有逃逸行为的情况下,仍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则逃逸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仟律网律师总结:
所以,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裁决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可以作为依据之一。但法院仍需对其审查,客观结合案情分析。在判断逃逸行为是否已经作为入罪要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法院正确评价逃逸行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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