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认定是否是强奸罪时,女性是否为自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以女性单方面的说辞为依据。所以,强奸罪在认定时,时常会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
案例分析:
张某夫妇、隋某夫妇地等人一同聚会吃饭。席间,张某的妻子侯某出去后,隋某也出去了,在饭店旁的胡同内,隋某与侯某发生了关系。侯某回到饭店便告知丈夫受到了强奸,二人报了案。
隋某表示,二人是通奸,自己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且事发地在胡同中,如果女生不配合是不可能发生关系的。
控方认为,隋某构成了强奸罪。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男生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所以依照刑法,隋某构成强奸罪。
侯某则表示,当时她老公喝醉后在酒桌上睡着了,隋某就让她到外面去接电话,结果接电话时,隋某就在胡同里对侯某实施了强奸,当时侯某无力反抗,才被得逞。
法律延伸:
在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时,如果女生身上有伤情,那就更容易判断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本案一审判决隋某无罪,二审判决隋某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仟律网律师总结:
所以在此类刑事纠纷中,关于通奸与强奸的区分,有时候是比较困难的。关于此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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