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们知道,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能予以解雇的。但有这样一个案例比较特殊。
案例分析:
张丹丹在2016年入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7年,张丹丹怀孕并告知了公司。怀孕后,张丹丹因为身体原因,经常请病假。
不久后,公司注意到,张丹丹的病假条存在连号情况,遂公司派人至医院复查,发现张丹丹的病假条是伪造的。根据公司的规定,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在规定中写明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将予以解雇且不予补偿。
遂该公司下发了书面通知解雇张丹丹,张丹丹不服,提出了上诉。
张丹丹认为,自己正处于孕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无权解雇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丹丹虽属于三期女职工,享有法律保护,但该保护限定于单位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故法院认为,该公司由于张丹丹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过错性解雇是合理的,属于合法解雇。
法律延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
由此我们能知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由于员工过失辞退员工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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