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张某系某公司检验员,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连续旷工两日或当月旷工4日者,公司将单方面解聘且不予补偿......公司对有以下情形者予以开除: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集体秩序,相互殴打者。
16年12月17日,张某向公司请假,称其岳父已经病重,12月19日需要住院,无法行走需要人来背到医院。但其家中只有一个女儿,张某需要去帮忙。但公司领导刘某以“工作人手不足”“休假的人多”为理由,拒绝了张某的请假。12月18日,张某再次在微信群中向领导说明情况并请假,刘某回复:“无组织无纪律,成何体统”,再次拒绝了请假。
12月18日,张某未上班。12月19日,张某拿着请假条找到刘某希望补假,被刘某拒绝,后张某与刘某发生了激烈冲突。
12月20日,该公司向张某下发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张某无故旷工一天且对同事辱骂、恐吓,妨害集体秩序。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岳父重病,作为家中唯一壮丁,护送病情危急的岳父转院,无可厚非。公司应对员工有怜悯之心,若此情此景不予假,那设立事假的制度失去必要。张某在与领导请假之时,虽出言不逊,但罪不至解雇。遂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千律网提醒您用人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应该具有人情和合理性,法院裁决时也会结合合理性来依照法条,综合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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