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不偏向男性,略微偏向女性。但主要是偏向保护有产者的权益。
首先,我们说《婚姻法》略微偏向女性的原因: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一规定就是对男方请求离婚的一个时间限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女性在身体上、精神上处于最弱势时,免受男人的遗弃,以免女人生活没有保障。
其次,巜婚姻法》主要保护有产者,这个有产者,既指的是男性,也是指女性
保护有产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护婚前财产,二是保护婚后有特别约定、特别申明的个人的合法收入,仍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就很明确保护婚前财产。而且也取消了夫妻婚前财产,不再因为生活8年就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将于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将被《民法典》所替换。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的《民法典》家庭婚姻内容,继承了现行的《婚姻法》的精神。如: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们对比一下,是不是发现:将要实行的巜民法典》八百四十条和现行的巜婚姻法》十八条,如出一辙?
所以说,保护个人的婚前财产,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已经成为法律的共识。
这个法律精神,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
但是,《民法典》没有考虑到:我国是一个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国度。
虽然女性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在建国后大幅度提高,女强人、女汉子层出不穷的涌现。
但是,我们还得承认,无论是家庭、社会,对女性的歧视还没有完全消除。再加之女性的生理限制,使女性在就业方面还是受到诸多限制,大多数女性的经济收入没有男性高。
而在女性的经济收入还没有提高到和男性相当的同水平时,片面强调男女平等,将会给女性带来很大伤害。
尤其是对还抱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婚姻观的女人,将会是一个重大打击。
所以,《婚姻法》也罢, 将来的巜民法典》也罢,对女性来说,都还是有其“残酷无情”的一面的。
女性,尤其是新生代女性,只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能活下去,继而生存的好一些,想靠男人,不行了。想靠婚姻不劳而获,更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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