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离婚后,一方因要求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国籍和姓名而发生争议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姓名、国籍变更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作出判断。
案件详情:
邢某升与马某天于1999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1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邢某业。2005年1月10日,邢某升与马某天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因邢某升已半百之年,邢某业归马某天抚养。但马某天不得改邢某业的姓名,必须满足邢某升临时带邢某业在身边生活的要求,必须能让邢某升保持与孩子的正常联系。若马某天违约,邢某升将带回邢某业,并收回财产,抚养费由马某天承担。
2011年8月24日,马某天为邢某业向其户口登记机关报出生,并以“马某桐”为姓名、“汉族”为民族为邢某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本次诉讼前,邢某升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天恢复孩子姓名邢某业,并协助其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邢某升要求马某天恢复孩子姓名为邢某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该案探望权的审查范围,应另行解决。
案件分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邢某升称,马某天擅自将孩子姓名由邢某业改为马某桐,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对孩子姓名的相关约定;虽然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孩子的民族,但在传统上,孩子的民族取决于父亲,蒙古族作为少数民族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因此,要求马某天履行离婚协议,将合法子女的姓名恢复为邢某业,将民族恢复为蒙古人。马某天不同意邢某升的上述说法,他解释说离婚协议中规定的孩子的名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但他签署协议的目的是离婚。他说,孩子的名字从出生起就一直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审判:
本案中,双方未能就婚生子女的姓名变更达成协议;双方子女已在书面解释和录像中明确表示不愿更改现有姓名,并在作出解释时已满15岁。在录相那时他已满17岁,对他的姓名等与他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密切相关的个人权益,可以认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他的个人意愿,不改姓名;事实上,除了书中所写的离婚协议外,双方均将婚生孩子的名字写为星星。已有证据表明,该儿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长期使用马某桐的名字。另外,孩子现在和马某桐同住,他的姓氏和马某天一样。如果改名,可能会给孩子的学习、生活和日常人际交往带来不便。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来说,更改姓名是不合适的。
法智小结: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邢某升的全部诉讼请求。
邢某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1539
律师解答 第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
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永久有效。经过公证的东西证明其是合法有效的,一个有效的东西并不会有有效期的限制,只要有效就一直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的。...
律师解答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与第一次写法一样,只是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区别: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3、证据以及来源。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
律师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
律师解答离婚男方赔偿的,女方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然后法院作出离婚以及赔偿判决书,男方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如果不起诉的,那么一般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因为协议离婚对于赔偿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