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会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具体约定。而徐某一和蒋某森离婚时,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放弃让蒋某森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刚过四年时间,徐某一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蒋某森起诉到法院,索要抚养费。
案件详情:
男孩随母亲生活,如今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徐某一是四川人,蒋某森是扬州本地人。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儿子小帅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夹杂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原本恋爱时的甜蜜已消失殆尽。2009年11月,因婚后感情破裂,二人选择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蒋某森承担。
之后,小帅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徐某一于2016年起诉至扬州开发区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最终在法官见证下,二人达成一致,小帅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徐某一自己一个人承担。
这场离婚官司结束后,小帅随母亲共同生活,蒋某森也组成了新家庭。但四年过后,蒋某森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儿子小帅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当初约定好由孩子母亲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蒋某森有些懵了。
他找到儿子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前妻徐某一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索要抚养费。电话中,徐某一表示,“孩子现在上了初中,择校费有几万块,而且为了孩子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我一人负担不起。”
案件分析:
母亲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小帅的诉讼请求,遭到了父亲的反对。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庭审中,被告蒋某森拿出他与徐某一的《离婚协议书》,并向法官解释说,“按照当初的约定,小帅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庭审中,法官询问徐某一和蒋某森,离婚时约定蒋某森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徐某一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帅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对此,蒋某森予以认可。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
在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已经就原告的赡养费在法院达成了协议。双方的生活条件没有重大变化,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不能提出事实。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的生活费由原告的母亲负担。
徐某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后果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他争取子女监护权的过程中,他对单独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有充分的预见力和判断力。
法智律师网小结: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遵守民事调解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轻易改变,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因此,小帅要求父亲支付赡养费的要求在目前情况下是无法支持的。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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