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的采购合同,并承诺以虚假的债权作为反担保,诈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350万元。
日前,被告人于某宇在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到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一审判决书。32岁的被告人于某宇,捕前系北京力天恒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其担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采取向被害单位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采购合同等文件以及承诺以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手段,诱使该公司与力天恒业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骗取该公司为力天恒业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人民币350万元、一年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期后,当力天恒业公司无力偿还,为了进一步掩盖事实,延迟还款,于某宇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了一个错误的承诺书和项目阶段验收报告和其他文件,导致中关村担保公司,2005年1月31日,代力天恒业公司偿还贷款350万元,于某宇将上述贷款转入本公司及其他公司多个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个人住房、偿还利天恒业公司所欠债务、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事件发生前,于某宇向中关村担保公司退还了3万元。事件发生后,于某宇退还了超过7.6万元。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于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虚假合同等手段获取被害单位中关村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后,将贷款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购置个人住房,部分用于力天恒业公司的经营活动,于某宇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于某宇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一般会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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