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里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中这个子女,包不包括儿媳和女婿?一起来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案件详情:
聂某山有仨孩子,聂某一,常年在国外生活;聂某二,和妻子,还有儿子晓峰,常年在国内某个城市生活。留下孤寡老人聂某山,常年住在小女儿聂某娜家中,由聂某娜和女婿韩某壮一起照顾。
不幸的家庭是各有各的不幸,有一天,聂某二和聂某娜一起外出办事,交通事故,俩人都没了。可怜的聂某山白发人要送黑发人,听说了消息,一下的倒地,瘫痪在床,再也起不来了。
聂某二的妻子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由娘家人照顾晓峰。聂某一一大家子人在国外生活也不愿回来。于是,善良有情义的韩某壮果断的承担起照顾聂某山的责任。床前床后,直到百年。临去了之前, 聂某山颤颤巍巍告诉韩某壮,自己手里有150万存款。
一听说分遗产,聂家老小聚在一起开起了会议。如果没有聂某二和聂某娜过世。150万,连同聂某一仨孩子,自然一人50万。可现在俩孩子没了。请了个律师给了个分配方法如下:聂某一:50万、晓峰:50万、韩某壮:50万
聂某一一听这个方案,满头问号,就说,晓峰是他老聂家的根,弟弟没了,分点钱,理所应当的,可韩某壮作为一个外姓人,不就是照顾了老爹几年吗,多少给点辛苦费是可以的,为什么作为继承人平分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聂某娜没了,韩某壮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自然是法定继承人的人选。自然而然,对待法定继承人,就不是给点辛苦费当请个保姆似的随便对待了。当然,丧偶儿媳也是一样。
聂某一对晓峰继承的看法,也是不对的,关键不是血缘关系,也不是分“点”钱意思意思的层面。本案里,晓峰可是 聂某山的法定继承人,是具有平分遗产的资格的。
法律解读:儿媳女婿具有继承权吗?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儿媳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权继承遗产.在这里要着重提醒:这里的儿媳,女婿要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丧偶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没有丧偶的情况下,即使在孝顺也没有继承权,虽然丧偶了,也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不是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同样不能取得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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