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忙个不停?现在注意一下,你可能要被“强制休假”啦!
用人的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员工的带薪休假的制度、工会经费不得少于20%需要用于员工的健康管理、推进用人的单位进行工作中的健身制度……最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中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广泛的征求了社会各部门的意见,其中,对于规范职工的健康管理的方面提出了许多的明文要求。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的介绍。
第一、拒绝过度的加班,提出强制休假的制度
上文中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强制休假的制度】,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配置、安排好员工的作息时间,对于脑力与体力劳动都负荷很重的工作人员,需要实行轮休的制度,避免影响员工的健康,造成人体机能的过度损耗或者是身心健康方面损害。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对员工的带薪休假的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人力资源的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等等相关组织应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工会经费中,需要有20%以上用于员工的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需要定期组织、展开员工的健康体检。用人单位的工会经费应该有不少于20%需要用于员工的健康管理以及安全保障工作。
相关部门要鼓励用人单位配备好全自动的红外线体温测试仪、健身房、体外除颤仪等等用于健康检测、健身放松以及治疗急救等等方面的器材设施。并且,还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建立免费的心理咨询部门,或者一些需要通过付费进行心理健康服务的部门。用人单位最好能在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的同时,增加一项心理测试的项目。
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安排职业的健康管理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用人的单位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建设起健全部职业的健康工作责任制度,并建立起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条文,对于本单位中产生的职业健康因素的预防以及控制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用人的单位对此需要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专业的从事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单位内的职业健康管理的工作。
不仅如此,该《征求意见稿》中还有明文规定,需要加强对特殊职业的人群进行健康管理,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的规定,为员工采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工作用品,要符合人体工效学。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期定期开展关于职业健康的相关培训,用人的单位应该组织在职的员工进行上岗之前与在岗使其的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课程,普及相关的职业健康的知识,最后还要推进用人的单位实施工作间的健身制度。
以上问题你都了解了么?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您科普一下,员工工作时间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法智普法】
《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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